《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动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下全称《改动要求》)早已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并新的发布实行,现就《改动要求》展开理解:一、为什么要改动《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问: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研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不动产注册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皆并未设置购房人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办理不动产注册的前置条件,《办法》与上位法不尽一致。二是与现阶段不动产注册改革工作相符合。《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积极开展不动产注册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大自然资党放[2018]7号)已仍然拒绝申请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注册时递交完工决算书、房屋修理基金或物业修理储备金交纳凭证等证明。
2019年4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也联合制发了《关于在不动产交易、注册“一网法院、一窗办结”工作中仍然缴纳住宅修理资金交纳凭证的通报》(武大自然资规放[2019]115号),已仍然将湖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信息查找结果告诉单》列为不动产交易、注册“一网法院、一窗办结”中国电信收件资料。二、如何更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工作?问:《办法》移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重点专门从事前监管改以事中事后监管,市房管局在本次改动基础上,更为严苛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敦促研发建设单位遵守法律责任。同时探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路径,推展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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